(2015)鄂襄阳中民四初字第000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韩枫与王建忠、螺霸压缩机公司、赛尔斯电子公司、中鑫同洲融资担保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枫,王建忠,螺霸压缩机有限公司,襄阳赛尔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鑫同洲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阳中民四初字第00061-1号原告韩枫,男,被告王建忠,男,被告螺霸压缩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螺霸压缩机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春园西路特一号。法定代表人王海林,螺霸压缩机公司经理。被告襄阳赛尔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尔斯电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航空路173号(襄阳市襄州区交通局院内)。法定代表人张绍雄,赛尔斯电子公司经理。被告中鑫同洲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鑫同洲融资担保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春园西路民发盛特区6-9-41-2号。法定代表人王建工,中鑫同洲融资担保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枫与被告王建忠、螺霸压缩机公司、赛尔斯电子公司、中鑫同洲融资担保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枫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王建忠、赛尔斯电子公司名下价值400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案外人湖北嵘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原告韩枫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韩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王建忠、赛尔斯电子公司价值400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守军审 判 员 赵 炬代理审判员 潘海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