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醴法执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刘接生与谭富良、刘建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接生,谭富良,刘建良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醴法执字第334号申请执行人刘接生,住湖南省醴陵市。被执行人谭富良,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刘建良,住湖南省醴陵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醴陵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醴法民一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本案应执标的45460元,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醴陵市人民法院(2012)醴法民一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振兴审判员  曾祥根审判员  李文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望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