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淮民一初字第000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滕康与苏同兴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康,苏同兴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一初字第00033-2号原告:滕康,男,197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被告:苏同兴,男,198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滕康诉被告苏同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滕康于2015年5月20日以其自愿放弃对苏同兴的诉讼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滕康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6元,减半收取为138元,由原告滕康负担。审 判 长  姚 鸿审 判 员  王隽林人民陪审员  崔怀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简 寻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