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灵民一初字第1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一初字第1272号原告李某某,女,1978年9月1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何苏军,灵宝市焦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周某某,男,1974年12月2日生,汉族。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志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宇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