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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浏民初字第1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浏民初字第1168号原告吴某某,男,198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浏阳市枨冲镇橙冲社区杨家垅片元树组**号。被告李某某,男,198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浏阳市普迹镇双洲村蒜洲片上洲组***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某某撤回对李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新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