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浏民初字第1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浏民初字第1168号原告吴某某,男,198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浏阳市枨冲镇橙冲社区杨家垅片元树组**号。被告李某某,男,198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浏阳市普迹镇双洲村蒜洲片上洲组***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某某撤回对李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新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