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民初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原告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郑荣生、田素华、郑孙珠金融借款合同���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荣生,田素华,郑孙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初字第295号原告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周宁县。法定代表人俞扬,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陆德仁。被告郑荣生。被告田素华。被告郑孙珠。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郑荣生、田素华、郑孙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被告郑荣生已于2015年2月13日死亡,被告郑荣生不符合作为诉讼的主体,系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旭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 盟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