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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淮执字第2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行与张亚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行,张亚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淮执字第2414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行,住所地淮安市淮海南路130号。负责人庄号召,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朱敏,该分行员工。被执行人张亚平。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张亚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淮民初字第000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定:准予对被申请人张亚平所有的位于淮安市淮阴区益兴名人湾62幢106室(房屋所有权证号B201206985)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予以变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行对变价后所得价款在45万元范围内有先受偿。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亚平的银行存款等进行查询,除查封其唯一的一套住房外,未获得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除查封其唯一的一套住房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张亚平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张亚平其他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淮商特字第0003号民事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车正义审判员  张 颖审判员  邵海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