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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隆昌民初字第1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四川省金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曹丹追偿权纠纷案(2014)隆昌民初字第1488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金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曹丹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隆昌民初字第1488号原告:四川省金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白丝街56号。法定代表人:陈林。组织机构代码证:76226627-8。委托代理人:马翼,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罗茜,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丹,女,198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敏,四川永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金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曹丹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向原告四川省金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白丝街56号邮寄送达开庭传票,传��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下午15时到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金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四川省金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曹丹追偿权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四川省金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范厚明审 判 员  刘 波人民陪审员  王晓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夏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