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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刑执字第03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赵庆龙犯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庆龙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3546号罪犯赵庆龙,男,汉族,1965年6月23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临泉县人,现在安徽省蜀山监狱服刑。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5日作出(2008)临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庆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分别于2011年06月04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3年03月16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行机关安徽省蜀山监狱以罪犯赵庆龙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庆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4年12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赵庆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系毒品犯罪,未履行财产刑,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庆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8月15日起至2020年12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判员潘常青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光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