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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7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杨咏梅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738号罪犯杨咏梅,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4日作出了(2009)曲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咏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该犯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30日以(2009)临刑终字第0028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30日裁定减刑一年;于2013年9月26日裁定减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4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立案后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罪犯杨咏梅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均分为88.5分,劳动改造中,该犯在服装裁案车间负责机器绣花,劳动中态度端正,能够踏踏实实,积极肯干,努力钻研技术,保质保量完成了生产劳动任务,出勤率达99.32%。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咏梅的刑期从2009年5月25日起至2016年8月24日止。该犯自2013年9月减刑后,于2013年12月31日获监狱专项表扬一次;2013年12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7月31日、8月31日获监狱表扬二次;2015年1月6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5年1月12日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折合监狱表扬一次。本院认为:罪犯杨咏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咏梅准予减去余刑,予以释放。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志照代理审判员  张 康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付雪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