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三峡执字第001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周廷国与覃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廷国,覃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三峡执字第00175-1号申请执行人周廷国,男,195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覃雷,男,198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周廷国与被执行人覃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6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鄂三峡民初字第0018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覃雷的银行存款120332.22元,或者扣留、提取其120332.22元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红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尹纪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