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鸡冠执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关于郑琴馨申请执行单晓宇、鸡西市广昌煤炭筛选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琴馨,单晓宇,鸡西市广昌煤炭筛选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冠执字第299号申请执行人郑琴馨,女。被执行人单晓宇,男。被执行人鸡西市广昌煤炭筛选厂。法定代表人李全祥。申请执行人郑琴馨与被执行人单晓宇、鸡西市广昌煤炭筛选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的(2015)鸡冠商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2015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单晓宇、鸡西市广昌煤炭筛选厂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单晓宇在某银行XXX账号内的存款24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葛新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金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