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执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何布和与萨仁苏和、娜仁高娃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布和,萨仁苏和,娜仁高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锡执字第478号申请执行人何布和,男,蒙古族。被执行人萨仁苏和,男,蒙古族。被执行人娜仁高娃,女,蒙古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2015年1月30日作出的(2015)锡民一初字第118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未在调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萨仁苏和、娜仁高娃的存款、收入239745.38元。二、如被执行人帐户上的款项不能足以清偿债务,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经作价拍卖或变卖后抵偿所欠申请执行人的欠款及利息。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武利军审判员 张艳冬审判员 齐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朋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