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杨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509号原告:杨某甲,农民。被告:杨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甲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杨某甲负担。审判员 王 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宏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