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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杨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509号原告:杨某甲,农民。被告:杨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甲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杨某甲负担。审判员 王 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宏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