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成郫民初字第2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郫县金泰建材经营部与深圳粤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民初字第2020号原告郫县金泰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郫县。经营者宴玲被告深圳粤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刘汝权原告郫县金泰建材经营部诉被告被告深圳粤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受理后,原告郫县金泰建材经营部未按照规定期限交纳诉讼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向彦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