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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7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娜、梁澎、杨桂琴等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王娜,梁澎,杨桂琴,王国海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749号原告: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亚泰大街1138号。法定代表人:郭卫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文赫,该公司保全员。被告:王娜,女,1978年9月27日生,汉族,住长春市。被告:梁澎,男,1978年9月1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被告:杨桂琴,女,1951年1月9日生,汉族,住长春市。被告:王国海,男,1951年4月2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娜、梁澎、杨桂琴、王国海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王娜所有的坐落于南关区大马路西万晟现代城7[幢]11104号房,建筑面积:53.46㎡,丘(地)号:1—5/75—8-a(11104),房权证号为:长房权字第20601221**号的房屋产权;二、查封被告梁澎所有的坐落于净月开发区南四环路保利创业文化广场小区(保利.香槟)一期A3[幢]501号房,建筑面积:142㎡,丘(地)号:3—70/210—8(501),房权证号为:长房权字第40601888**号的房屋产权;三、查封被告杨桂琴所有的坐落于宽城区小南街小南棚户区(华大.天朗国际)A-16[幢]104号房,建筑面积:89.86㎡,丘(地)号:6—11/8-1—7(104),房权证号为:长房权字第30600661**号的房屋产权;四、查封被告王国海所有的坐落于绿园区普阳街48号,房号:318,建筑面积:75.50㎡,丘(地)号:4—100/156-1—82,房权证号为:长房权字第50600318**号的房屋产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喻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尹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