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00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延安美水酒有限公司杨君宝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安美水酒有限公司,杨君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00126号原告延安美水酒有限公司,住所地:甘泉县城内北关区。法定代表人刘翠梅,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伟,男,197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甘泉县城关镇居民,系延安美水酒有限公司财务经理。被告杨君宝,男,196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甘泉县城关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延安美水酒有限公司杨君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延安美水酒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延安美水酒有限公司的撤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安美水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90元,减半收取845元,由原告延安美水酒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刘 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东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