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1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黄某与华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1050号原告:黄某。被告:华某。本院受理原告黄某诉被告华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华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华某2015年1月10日入住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52号中恒云天国际花园11栋1403号,在该地居住未满1年,且目前已搬回到其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东村华家大湾18号,故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华某户籍所在地在武汉市新洲区,其离开住所地未超过一年,没有经常居住地,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由被告华某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纪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潇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