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蓝民初字第00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曹俊锋与王齐江、胡生民、王会玲、朱玲运、郭炜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俊锋,王齐江,胡生民,王会玲,朱玲运,郭炜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蓝民初字第00134号原告曹俊锋,男,1976年5月24日生,汉族,陕西省柞水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闫昆,男,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部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齐江,男,1959年8月8日生,汉族,农民。被告胡生民,男,1952年3月16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王会玲,女,1971年10月30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朱玲运,又名朱文斌,男,1951年4月13日生,农民。被告郭炜,男,1970年6月5日生,汉族,陕西省渭南市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俊锋诉被告王齐江、胡生民、王会玲、朱玲运、郭炜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俊锋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俊锋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俊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曹俊锋负担。审 判 长 刘席代理审判员 胡璞人民陪审员 李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