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刑执字第1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张海龙抢夺罪,张海龙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1509号罪犯张海龙,男,199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3日作出(2012)融刑初字第6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海龙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12月4日起至2029年6月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宣判后,该犯部分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6日作出(2012)榕刑终字第1012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29日入永安监狱服刑。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5年5月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获监狱表扬。2014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11月至2015年3月考核达标分累计21.4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海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海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1年12月4日起至2028年6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 淑 萍审 判 员 兰 峻 锋代理审判员 邱 丽 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美珍(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