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江民初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张明与何万福、覃青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雁江民初字第349号原告张明。被告何万福。被告覃青青。原告张明与被告何万福、覃青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万福、覃青青经本院公告传唤,公告期满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明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11月16日、11月18日、11月29日,被告何万福先后分别向被告借得现金30000元、30000元、20000元。三次借款共计80000元,被告均亲笔出具借条并签名按手印。被告借款不久即不知去向,致使原告无法联系被告且催收借款至今未果。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并加倍承担延期履行给付义务的债务利息。被告何万福、覃青青未到庭答辩。原告张明为证明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材料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及被告覃青青常住身份信息复印件一页。拟证明原告、被告覃青青身份信息。证据材料2、被告何万福与覃青青结婚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证据材料3、借条2份和借款合同1份。拟证明2014年11月16日、11月18日、11月29日,被告何万福先后分别向被告借得现金30000元、30000元、20000元。被告覃青青系2014年11月18日的30000元借款保证人。证据材料4、出庭证人陈发波证言。拟证明2014年11月18日被告何万福向原告借得现金30000元。本院认为,证举材料1、2均系有权国家单位出具的证��性文件,来源真实合法,故本院对证据材料1、2予以采信。证据材料3系书证原件,有借款人、担保人等相关人员的签名和摁印,来源真实合法,故本院亦予以采信;证据材料4系出庭证人证言,来源真实合法,故本院亦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二被告2011年1月19日办理结婚登记。2014年11月16日,被告何万福向原告借得现金30000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14年11月26日,并由被告何万福出具借条一张。2014年11月18日,被告何万福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约定借款期限为2014年11月18日起至2014年11月30日止和被告覃青青为担保人。2014年11月29日,被告何万福向原告借得现金20000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14年12月10日,并由被告何万福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款期限届满,催收借款未果,原告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偿还。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80000元,被告即应按约��及时偿还借款。三笔借款共计80000元的偿还期限届满后,被告何万福未向原告履行偿还借款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80000元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何万福未按约定及时向原告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亦予以支持。因原、被告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及利率,故逾期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何万福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借款,系二被告婚后共同债务,故被告覃青青本案借款亦应承担清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万福、覃青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明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利息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利息自2014年11月27日起至2014年11月29日止按借款本金30000元计算,利息2014年11月30日起至2014年12月9日止按借款本金60000元计算,利息2014年12月1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终了之日止按借款本金80000元计算)。二、驳回原告张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何万福、覃青青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苏华君人民陪审员 樊治荣人民陪审员 卓东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