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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桥民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淼与被申请人承德绍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陈际丽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建和,陈际丽,承德绍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保字第33号申请人武建和。被申请人陈际丽。被申请人承德绍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开发南区。法定代表人陈际丽,职务董事长。申请人刘淼与被申请人承德绍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陈际丽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等额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刘淼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承德绍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陈际丽的银行存款6000000.00元或对等额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民事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福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 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