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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嵊执民字第8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张学锋与过来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学锋,过来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嵊执民字第835号申请执行人:张学锋。被执行人:过来明。申请执行人张学锋与被执行人过来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嵊州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7日作出的(2013)绍嵊商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学锋向嵊州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过来明支付货款人民币43485元及相应的利息。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过来明长期外出、下落不明,无银行存款、房产、证券、车辆、土地使用权登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43485元及利息暂无法执行到位。目前执行措施穷尽,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绍嵊执民字第83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  红  红审 判 员 杨  月  江代理审判员 陈  祖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文庆(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