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许民终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黄跃真因与被上诉人王磊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跃真,王磊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民终字第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跃真,女,汉族,住许昌县。委托代理人黄世超,男,汉族,住许昌县,系黄跃真之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磊花,女,汉族,住襄城县。委托代理人曾庆梅,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黄跃真因与被上诉人王磊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魏都区人民法院(2014)魏七民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黄跃真及其委托代理人黄世超、被上诉人王磊花委托代理人曾庆梅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魏都区人民法院(2014)魏七民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魏都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孙根义代理审判员 李艳伟代理审判员 田 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