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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刑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4

案件名称

吴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平刑初字第87号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男,1981年6月30日出生于内蒙古乌海市,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籍地为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现住宁夏平罗县。2015年5月4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平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平罗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5)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平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田甜出庭支持公诉并监督庭审活动,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吴某酒后驾驶宁BHXX**号小型轿车,沿宁夏平罗县玉皇阁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与西苑街交叉路口处时,与被害人马某某驾驶的宁BXXX**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害人马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吴某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经平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吴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石嘴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吴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40.24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吴某已与被害人马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全部履行完毕,被害人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详细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赔偿协议、谅解协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查获经过、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血液酒精检验报告等证据及被告人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收条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且履行完毕,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吴某判处一个月以上二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代理审判员  王永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瑶附:本判决所适用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第二条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第四条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