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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张会珍犯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923号罪犯张会珍,曾用名张慧珍,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8日作出了(2010)城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会珍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8日作出了(2010)阳刑终字第75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原审判决。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30日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4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立案后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晋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申建国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罪犯张会珍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减刑以来,能够进一步深挖犯罪根源,真诚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均分98分,劳动改造方面,踏实认真,较好地完成后勤岗位任务,出勤率达100%。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会珍的刑期从2009年6月12日起至2016年3月11日止。该犯自2013年6月减刑后,于2013年6月28日、12月31日共监狱表扬二次;2014年1月3日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7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5年1月6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5年1月6日获监狱嘉奖一次。本院认为:罪犯张会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规守纪,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后勤岗位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会珍准予减刑去余刑,予以释放。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志照代理审判员  张 康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付雪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