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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石港石民初字第00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黄石市港发货运有限责任公司诉吕作亮、赵卫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石市港发货运有限责任公司,吕作亮,赵卫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港石民初字第00103号原告黄石市港发货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区湖滨西路1899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17843574-9。法定代表人王立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汉民,该公司职员。被告吕作亮。被告赵卫。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石市港发货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吕作亮、赵卫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石市港发货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石市港发货运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石市港发货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8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石市港发货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青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海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