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石港石民初字第00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黄石市港发货运有限责任公司诉吕作亮、赵卫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石市港发货运有限责任公司,吕作亮,赵卫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港石民初字第00103号原告黄石市港发货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区湖滨西路1899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17843574-9。法定代表人王立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汉民,该公司职员。被告吕作亮。被告赵卫。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石市港发货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吕作亮、赵卫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石市港发货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石市港发货运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石市港发货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8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石市港发货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青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海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