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民终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巩亚志与献县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巩亚志,献县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民终字第3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巩亚志。委托代理人:边书坤,北京卫之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献县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献县北环路北侧。法定代表人:李保华,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金府,该公司项目经理。委托代理人于立起,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巩亚志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2014)献民初字第24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2014)献民初字第240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010元,退还上诉人巩亚志。审判长 于振东审判员 李宗哲审判员 郭亚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靳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