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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庆执字第1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雍刚与南充佳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雍刚,南充佳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顺庆执字第1547号申请执行人雍刚。被执行人南充佳丽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雍刚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顺庆民初字第387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南充佳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协助申请执行人雍刚办理房屋相关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南充佳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南充市顺庆区马市铺路320号城北公寓2幢4单元403号商品房房屋产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办理给申请执行人雍刚所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黎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兰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