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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9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霍改英犯挪用公款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916号罪犯霍改英,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3日作出了(2009)并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霍改英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继续追缴被挪用款项,返还被害单位。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3日作出了(2010)晋刑二终字第70号刑事判决,维持对上诉人霍改英的原审判决。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4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立案后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晋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申建国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罪犯霍改英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真诚认罪悔罪,端正改造态度,积极主动改造,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均分91.75分,在制作手工纸花中,积极完成扎眼岗位职责,并主动帮助其他罪犯,出勤率达99.5%。经审理查明:罪犯霍改英的刑期从2008年9月3日起至2019年9月2日。该犯于2013年10月31日、12月31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3年12月31日获监狱嘉奖一次;2014年5月31日、7月31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5年1月6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5年1月6日获监狱嘉奖一次。本院认为:罪犯霍改英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规守纪,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霍改英准予减刑九个月,刑期自2008年9月3日起至2018年12月2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志照代理审判员  张 康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付雪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