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执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周某甲与周某乙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甲,周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00079号申请执行人周某甲。被执行人周某乙。本院在执行周某甲与周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周某乙已将石泉县永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修建的房屋三间中建筑面积最小的门面房(石泉县公安局斜对面)交付给周某甲并协助办理了房地产权证。现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安民终字第005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焦 军审 判 员 金述林代理审判员 刘 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常壮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