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岳民初字第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岳民初字第821号原告李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易四友,岳阳县林业局工作人员。被告尹某,农民。原告李某甲与被告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尹某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本院经审理,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2014)岳民初字第821-1号民事裁定,驳回了被告尹某的异议申请。被告尹某不服,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5年3月27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岳中管终字第12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被告尹某的上诉。裁定送达后,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汤满溢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余元良、人民陪审员任一九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尹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甲诉称,原、被告系自��恋爱,2007年下半年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双方在岳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双方生育一男孩,取名李某乙。因原、被告性格不合,无法沟通,双方于2010年分居至今。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并依法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被告尹某未到庭,未做答辩。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供了下列证据:原、被告婚姻登记证明1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李某乙出生医学证明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生育子女的情况;银行汇票一组,用以证明原告近年来陆续向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共计2万余元;岳阳县公安局杨林派出所及岳阳县杨林乡张坪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两份,用以证明原、被告分居5年的情况。被告尹某未到庭,未对原���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亦未提供证据。原告提供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本院根据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原、被告系自由恋爱,2007年下半年,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双方在岳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在广东省惠州市务工、生活。××××年××月××日,原、被告的儿子李某乙在惠州市出生,2010年6月,双方回原告家乡岳阳县杨林乡张坪村办儿子满岁宴,之后原、被告又前往惠州市打工、生活。原、被告在惠州市生活期间,双方因性格不合及家庭经济问题产生过矛盾,2010年8月,双方再次为此发生争吵后,原告一个人回家,双方从此分居生活。分居期间,儿子李某乙由被告抚养。2014年8月22日,原告以两人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另查明,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亦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愿登记结婚,但婚后因性格不合、缺少沟通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并未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现夫妻分居生活已近五年之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予以应准许。婚生子女李某丙由被告抚养,现在亦随被告生活,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儿子李某乙由被告抚养为宜,考虑到原告的收入情况及当地生活水平,本院酌情认定由原告每月负担子女抚养费450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与被告尹某离婚;子女抚养:李某乙,男,2009年6月28日出生,由被告尹某抚养至独立生活为止,由原告李某甲每月负担子女抚养费450元���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汤满溢人民陪审员 余元良人民陪审员 任一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 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