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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复执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王丽与马焕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马焕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复执字第12-1号申请执行人王丽。被执行人马焕巧。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丽与被执行人马焕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丽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我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4)复民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红燕审判员  张岩峰审判员  陈 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自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