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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733号原告陈某某,女,197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杨某某,男,1975年出生,汉族。系永煤集团职工,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任 丽审 判 员  梁 宁人民陪审员  刘春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