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733号原告陈某某,女,197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杨某某,男,1975年出生,汉族。系永煤集团职工,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任 丽审 判 员 梁 宁人民陪审员 刘春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