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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002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韩×与李×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0292-2号原告韩与被告李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2014)怀民初字第008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李未自动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韩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怀民初字第0084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应当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鉴于被执行人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4)怀民初字第00843号民事判决书内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韩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发现被执行人李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李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主执行官王长山执行员  张春阳执行员  胡光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姬小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