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民初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王某与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沧民初字第626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毛某,农民。案由:离婚纠纷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3年2月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成婚。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自愿离婚,依法准予离婚。二、被告在原告处的个人财产:被褥各四床、炕被一床,归被告所有。其他无争执。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靳增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雅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