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民立终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彭杏丽与被上诉人李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杏利,李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民立终字第3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杏利,女,1986年11月5日生,汉族,住所地洛阳市高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蕊,女,1976年11月3日生,回族,住河南省南阳市。上诉人彭杏利与被上诉人李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彭杏利不服本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4)洛龙民初字第237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彭杏利向本院提出上诉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彭杏利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秦铁林审判员 张予洛审判员 丁 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索青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