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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民初字第01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重庆豪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刘代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豪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刘代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1647号原告重庆豪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重庆市万盛区万东北路14号右,组织机构代码57212669-6。法定代表人王道林,总经理。被告刘代伟,男,198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豪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代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故决定由代理审判员刘衽伟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谢光碧、喻启平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原确定的举证期限延长至2015年7月15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2015)巴法民初字第01647号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刘衽伟人民陪审员  谢光碧人民陪审员  喻启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姚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