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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长和商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袁金法与徐宗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金法,徐宗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和商初字第157号原告:袁金法。被告:徐宗清。本院在审理原告袁金法诉被告徐宗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向原告袁金法发出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原告应于接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于2015年5月7日收到本通知后至今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郭富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钱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