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长和商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袁金法与徐宗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金法,徐宗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和商初字第157号原告:袁金法。被告:徐宗清。本院在审理原告袁金法诉被告徐宗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向原告袁金法发出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原告应于接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于2015年5月7日收到本通知后至今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郭富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钱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