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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湖民终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浙江赛尔美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永安消防有限公司萧山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赛尔美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永安消防有限公司萧山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湖民终字第2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赛尔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天子现代关于园区良朋园区。法定代表人:马金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永安消防有限公司萧山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岸明珠广场2-2-1703室。代表人:韩国林。浙江赛尔美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永安消防有限公司萧山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8日作出的(2015)湖安天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浙江赛尔美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关于预交上诉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后,既未在法定期间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浙江赛尔美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2015)湖安天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国祥代理审判员  赵哨兵代理审判员  沈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谢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