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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潼刑初字第00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华某贩卖毒品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潼刑初字第00125号公诉机关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华某,男,199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14年12月30日因本案被抓获并被强制隔离戒毒,2015年1月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临潼区看守所。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5)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华某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永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30日9时许,被告人华某和吸毒人员张某电话约定,在西安市临潼区环城东路乾通网吧门前交易毒品。两人见面后,华某以100元的价格将一包毒品卖给张某,在二人实施毒品交易的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从华某身上查获白色塑料包装疑似毒品十包,现场称量封存扣押留检。经陕西省渭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塑料袋包装的白色块、粉状物品十包,净重0.57克,所送检材中检出乙酰可待因、海洛因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平面图、扣押封存笔录、毒品检验鉴定报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华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贩卖毒品罪;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刑罚处罚。鉴于被告人华某审理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予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30日起至2015年6月2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二、涉案毒品0.57克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党粉丽人民陪审员  任云峰人民陪审员  高转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吕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