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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铁民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济南铁路局淄博工务段与绥化鸿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龙江县精英运输车队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济南铁路局淄博工务段,绥化鸿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龙江县精英运输车队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铁民保字第6号申请人:济南铁路局淄博工务段。负责人:马千福,段长。被申请人:绥化鸿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法定代表人:张俊峰,经理。被申请人:龙江县精英运输车队,住所地:黑龙江省龙江县。法定代表人:董江波,经理。申请人济南铁路局淄博工务段因与被申请人绥化鸿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龙江县精英运输车队损害铁路赔偿纠纷,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绥化鸿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龙江县精英运输车队的财产共计人民币37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足额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济南铁路局淄博工务段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绥化鸿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龙江县精英运输车队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7000元。如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不足上述款项时,则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济南铁路局淄博工务段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国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 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