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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7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张波与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波,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790号原告张波。被告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原告张波诉被告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波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周智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 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