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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商初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济南长兴建设商砼有限公司与刘百涛、郑付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长兴建设商砼有限公司,刘百涛,郑付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商初字第461号原告济南长兴建设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萧树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友祥,男,生于1963年8月22日,汉族,济南长兴建设商砼有限公司职工,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刘百涛,男,生于1979年8月10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郑付丽,女,生于1980年2月17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长兴建设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百涛、郑付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汉良于2015年5月15日,以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百涛、郑付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济南长兴建设商砼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以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长兴建设商砼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百涛、郑付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08元减半收取1054元,诉讼保全费1045元,由原告济南长兴建设商砼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卢圣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庆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