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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执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马海峰与李林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海峰,李林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执字第225号申请执行人马海峰。被执行人李林忠。本院在执行马海峰与李林忠借款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1998)山经初字第373号经济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洪亮执行员  王彦胜执行员  王彦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苏志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