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执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马海峰与李林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海峰,李林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执字第225号申请执行人马海峰。被执行人李林忠。本院在执行马海峰与李林忠借款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1998)山经初字第373号经济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洪亮执行员 王彦胜执行员 王彦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苏志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