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执字第2016号-2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佛山市禅城区城市综合管理局与高国健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禅城区城市综合管理局,高国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执字第2016号-2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城市综合管理局,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花园二街36号。法定代表人吴志伟,局长。被执行人高国健,男,汉族,1984年10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天堂镇五西旱塘村**号。公民身份号码4453211984********。关于佛山市禅城区城市综合管理局与高国健其他行政非诉一案,原佛山市禅城区环境保护和城市管理局作出的粤佛禅管城祖处(2014)2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12月16日,原佛山市禅城区环境保护和城市管理局更名为佛山市禅城区城市综合管理局。根据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缴纳罚款及逾期加处罚款等合计16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佛山市禅城区城市综合管理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4月13日作出(2015)佛城法行非诉审字第99号行政执行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同时向相关金融、车管、房管、工商、国土等部门查询,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以上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201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泽坚代理审判员 张文勇代理审判员 崔晓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淑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