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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沂南民初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张明与高辉、王江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高辉,王江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民初字第472号原告:张明,男,197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委托代理人:祝宝伦,山东同力兴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辉,男,1969年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委托代理人:高本进,山东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江红,女,成年,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系被告高辉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与被告高辉、王江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主动履行部分付款义务,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张明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保全费3020元,共计7420元,由原告张明负担。审 判 长  王恩厂代理审判员  刘军玲人民陪审员  刘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于世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