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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法执字第00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张某诉白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白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法执字第0060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白某。被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王某。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定民初字第03342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白某、张某、王某偿付申请执行人张某货款13267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欠申请人张某货款13267元当庭兑付完毕,案件款申请人已领取,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4)定民初字第0334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白小林审判员  孙海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建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