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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辛)民初字第14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马学俊与王庆军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学俊,王庆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辛)民初字第1431-1号原告马学俊。被告王庆军。原告马学俊诉被告王庆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马学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庆军及其妻叶晓勤所有的银行存款31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庆军及其妻叶晓勤(370724196306210060)银行存款31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内容详见查封扣押清单)。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维堂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海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