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东民初字第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肖文与黄明江、隆正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文,黄明江,隆正彬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东民初字第677号原告肖文,男,1990年12月10日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被告黄明江,男,1976年1月21日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居民,住内江市东兴区。被告隆正彬,男,1979年12月10日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文与被告黄明江、被告隆正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文于2015年5月20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属真实意思表示,原告请求撤诉的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原告肖文自愿负担。审判员 刘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梦 来源: